索 引 号 | XM00105-02-02-2021-002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文 号 | 厦科规[2021]2号 |
标 题 |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ù思鞫?/p>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备案并予以扶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含火炬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备案年度起3年有效。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当年到期的),无需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ㄒ唬┢笠稻哂卸懒⒎ㄈ俗矢?、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ǘ┢笠低ü灾餮蟹?、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ㄈ┒云笠蹈咝录际醪罚ǚ瘢┓⒒雍诵闹С肿饔玫募际跏粲凇豆抑氐阒С值母咝录际趿煊颉饭娑ǖ姆段?;
?。ㄋ模┢笠荡邮卵蟹⒑拖喙丶际醮葱禄疃目萍既嗽闭计笠档蹦曛肮ぷ苁谋壤坏陀?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ㄎ澹?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荒甑难芯靠⒎延米芏钫纪谙凼杖胱芏畹谋壤坏陀?%;
?。ㄆ撸┙荒旮咝录际醪罚ǚ瘢┦杖胝计笠低谧苁杖氲谋壤坏陀?0%;
?。ò耍┢笠瞪昵氡赴盖耙荒昴谖捶⑸卮蟀踩?、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屑陡咝录际跗笠当赴干昵胧?;
?。ǘ┲恫ㄏ喙夭牧?;
?。ㄈ┢笠抵肮ず涂萍既嗽鼻榭鏊得鞑牧?;
?。ㄋ模┚哂凶手实闹薪榛钩鼍叩钠笠到桓龌峒颇甓妊芯靠⒎延煤透咝录际醪罚ǚ瘢┦杖胱ㄉ蟊ǜ婊蚣けǜ?;
?。ㄎ澹┚哂凶手实闹薪榛辜さ钠笠到桓龌峒颇甓鹊牟莆窕峒票ǜ?;
?。┙桓龌峒颇甓绕笠邓盟澳甓饶伤吧瓯ū?。
第七条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ㄒ唬└髑萍贾鞴懿棵欧⒉寄甓壬瓯ㄍㄖ?,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ǘ└髑萍贾鞴懿棵哦陨瓯ú牧辖猩蠛撕统椴椋墒忧榭龆圆糠制笠到惺档睾瞬椋?。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
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
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
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
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ㄈ└髑萍贾鞴懿棵欧峙谓赴竿ü钠笠得ヌ峤皇锌萍季?。市科技局对备案通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确认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其市级高企资格;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由市科技局为其编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编号。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同步在市科技局官网(http://www.cartut.com)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月报制度。经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每月按照要求报送上月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须在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对已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ㄒ唬┰谏昵氡赴腹讨写嬖谘现嘏樽骷傩形?;
?。ǘ┓⑸卮蟀踩?、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ㄈ┪窗吹诰盘跻蟊ǜ嬗氡赴柑跫泄刂卮蟊浠榭龅?;
?。ㄋ模┝?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日印发 |